「發現太陽故鄉之美」攝影比賽簡章
一、活動宗旨:為了在2010太平洋國際觀光節期間,讓大家發現太陽的故鄉-花蓮之美,花蓮縣政府特別舉辦「發現太陽故
鄉之美」攝影比賽,希望透過這樣的活動,讓更多人發現與認識花蓮的文化與美麗。
二、主辦單位:花蓮縣政府。
三、參加資格:愛好攝影人士,歡迎踴躍參加。
四、作品題材:在2010太平洋國際觀光節期間,以15天15夜活動內容為拍攝主題,分享活動期間會場氣氛、歡樂盛況、在
地的文化、特色與美麗。
五、作品規格:不限彩色或黑白相片,三張為限,每張照片以簡短50字內敘述創作主題。 (數位相機拍攝者600萬畫數以上,原始檔案為至少1M,且300dpi以上規格之JPG檔或TIFF檔。以一次拍攝完成之作品,不得後製作。)
六、收件日期:99年1月29日起至99年2月19日止。
七、收件方式:請將照片及報名表E-mail傳至 [email protected]
八、評 審:由承辦單位邀請專家進行評選。
九、得獎公布:1月31日前於花蓮縣政府網站公告,並專函通知得獎者。
十、獎 勵:第一名:獎金新臺幣3萬元。
第二名:獎金新臺幣2萬元。
第三名:獎金新臺幣1萬元。
十一、附 則:
1.參賽作品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,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,違者取消參賽資格。
2.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,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,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議,並經主辦單位
查明屬實者,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(獎位不予遞補)並追繳獎金外,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
自行負責,概與主、承辦單位無關。
3.所有參賽作品需同意主辦單位若有必要時,得經挑選後放入出版專輯中,且不另致酬。
4.得獎者應交付數位原始檔及著作權讓與協議書,否則視同棄權。使用權歸花蓮縣政府所有,並可公開宣傳推
廣傳媒及製作各類紀念品,得獎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,且不另致酬。
5.凡參賽之作品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失,主辦、承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。
6.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。
7.凡參賽者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
8.活動辦法、評審及得獎公佈時間若有變動,將以最新公告為主。
9.主辦單位對於活動及獎品內容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之權利。
花蓮縣政府 「發現太陽故鄉之美」攝影比賽 報名表 | ||||
作品題名 | 作品編號 | /共 張 | ||
姓 名 | 聯絡 電話 | 日:( ) 夜:( ) 行動電話: | ||
姓 別 | □男 □女 | |||
身分證字號後4碼 | 出生 年月日 | 民國 年 月 日 (歲) | ||
通訊地址 | □□□ | |||
作品說明 (50字以內,含拍攝地點及創作理念) | ||||
洄瀾網 |記者| 楊均濰